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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简称市包协);英文译名SHANGHAI PACKAG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缩写“SPTA”。
    第二条 协会是以上海市包装系统企事业单位和包装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经济学术团体,是包装专业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协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团结和动员包装系统企事业单位和包装科技工作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包装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培训包装技术人才,普及包装知识,加强包装行业协调与管理,改进商品包装,提高包装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包装环保理念,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包装工业发展,繁荣包装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四化作出贡献。
协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团结、协作、创新、务实”会风。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法定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7号3317室,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协会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包装行业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对包装的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项目提出规划和建议、参与论证,进行成果鉴定、资质审核、职称评定。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包装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行行业统计和技术经济指标综合整理。
    (四)坚持为政府部门服务、为包装行业服务,协助制订包装标准,制订行规行约,提高包装产品质量,做好行业布点发展,协助发放包装产品生产许可证,协调包装行业价格,搞好包装行业评选。
    (五)普及包装科学知识,编辑出版包装书刊,培训包装人才,增强包装环保理念,宣传包装政策和法规,发展循环经济。
    (六)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改进商品包装、提高产品包装整体水平。
    (七)组织国内外专业考察,加强与国内外包装组织的交往,开展国内外和区域性包装技术信息交流活动。
    (八)举办国内外包装展览会、研讨会、展示会和展销会等。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包装行业、企业和包装科技人员的意见与要求;表彰、奖励包装行业内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 业务范围:技术交流、行业管理、咨询服务、编辑报刊、展览评比。
    第九条 活动原则:
    (一) 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
    (二) 协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协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承认协会的章程;
    (三) 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 会员申请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团体会员:应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从事包装的设计、科研、教育、生产单位及有关包装组织,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活动。
    个人会员:从事包装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设计师及以上的包装科技人员;
    2、从事包装管理工作副主任科员以上管理干部;
    3、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大学生和中专毕业生工作满三年以上者;
    4、企业中具有显著包装创新业绩和先进工作者。
    对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或德高望重的包装专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聘请担任协会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讨论批准、颁发团体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向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
    (六) 协助协会开展举办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包装展览和各项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三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等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理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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