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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动态关于发布 《 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团体标准 修订王作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 标准化法》和
《 团 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会现制定《 上海市包装 技术协会团 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 )》 (见 附件 ), 现予以发布,请各会员 单位和标准化工作组遵照此文件开展工 作。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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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为顺应国家标
准化深化改革总体思路,发挥协会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包装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包协”)制定的团体标准
(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
与监督,供协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
家有关产业政策。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2. 坚持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
3.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上海包协团体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
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4. 坚持以政府为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营造团体
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导上海包协团体标准依法、有
序发展;
5. 坚持创新驱动。鼓励上海包协团体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
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6. 坚持协调推进。统筹上海包协团体标准与现有国家标准体
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鼓
3
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
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
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第五条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
营、科研、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
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有从事本
领域、行业、专业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
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
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上海包协的编号为 SHBX 团体标准编号结
构如下所示:
T/SHBX ××××-×××× 发布年代号
发布顺序号
社会团体代号
第二章 标准化组织及其职责
第七条 协会是团体标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批
准和发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协会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第八条 协会的专家委员会是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组织,负责组织团
体标准的立项、编制、审查、报批、复审、修订、修改、出版等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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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组成标准审核组;组织立项企业、行业专家
组成标准起草组及标准审查组,负责协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
意见、技术审查、批准通过、编号、发布、复审等工作。 1. 标准审核组,由协会领导及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协 会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审批、标准编号、标准发布等工作; 2. 标准起草组,由承担该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或专家组成。主 要负责标准立项、标准起草、标准修订等工作; 3. 标准审查组,根据项目内容由协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组 成。主要负责专家意见征求、标 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协会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向上海包协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 1),须附相
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涉及产品标准)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修制订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立项、起草、征求
意见、标准审查、批准、发布和标准复审六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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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制订阶段 形成的标准文件 1 立项 立项申请 2 起草 标准草案 3 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 4 标准审查 标准送审稿 5 批准、发布 标准报批稿 6 标准复审 标准复审稿
第十四条 将立项申请材料交至专家委秘书处,经协会标准审核组进
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批准立项,同时下发立项通知。如项目评
审未通过,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四章 标准起草
第十五条 标准立项后,由承担该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征集相关人员或
企业参与该项目(不少于三家企业),组成标准起草组,进
行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
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编写"编制
说明"。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草案初稿编写后,由协会组织召开团
体标准论证会,对标准草案初稿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组按照标准论证会的专家论证意见,对标准草案
初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标准草案。也可由起草组自行组织召
开起草会,对草案初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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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标准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由协会组织召开专家征求意见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专家
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对草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
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2)。标准征求意见稿须发布官网征求
意见,为期 30 天。
第二十一条 起草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调研、归纳整理,对比较
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对标准征求意
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起草完成时限不超过 1 年(从立项日期起算,
草案提交专家委秘书处日期截止)。逾期 1 年未提交审查的,
且没有申请延期的,项目终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审
查,可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限为半年。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标准中技术、内容等方面有重大修改的标准起
草组应再次上报协会组织会议进行讨论,并退回至起草阶段。
第六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专家
审查。会议审查组专家设不少于 5 人,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
3/4 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组须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审查有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函审)
两种形式。对于意见众多、意义重大的的标准采用会审,对于
个别简单问题可以进行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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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经标准审查会表决通过后,标准起草组根据
标准审查会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标准报
批稿。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组将标准报批稿提交标准审核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
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的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十条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可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再一次审查。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七章 标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标准审核组对标准报批稿审核通过后,由协会理事长工
作会批准、编号、发布。在协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同时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上海包协办公室
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八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专
家委开展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除三种形式。废除的标准
需要重新申请。复审形式有会审和函审两种形式。审查结束时
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
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
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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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团体标
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
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准起草组将标准报批稿提交标准审核组进
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复审结果,在上海包协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 团标申请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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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经费来源:
(一)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二)由立项单位承担。
(三)由起草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会务费、材料费、差
旅费、专家费、办公场地费和标准管理费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的发布与应用归上海包协管理,各会员单位应积极
配合上海包协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团 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会现制定《 上海市包装 技术协会团 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 )》 (见 附件 ), 现予以发布,请各会员 单位和标准化工作组遵照此文件开展工 作。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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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为顺应国家标
准化深化改革总体思路,发挥协会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包装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包协”)制定的团体标准
(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
与监督,供协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
家有关产业政策。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2. 坚持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
3.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上海包协团体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
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4. 坚持以政府为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营造团体
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导上海包协团体标准依法、有
序发展;
5. 坚持创新驱动。鼓励上海包协团体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
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6. 坚持协调推进。统筹上海包协团体标准与现有国家标准体
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鼓
3
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
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
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第五条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
营、科研、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
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有从事本
领域、行业、专业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
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
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上海包协的编号为 SHBX 团体标准编号结
构如下所示:
T/SHBX ××××-×××× 发布年代号
发布顺序号
社会团体代号
第二章 标准化组织及其职责
第七条 协会是团体标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批
准和发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协会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第八条 协会的专家委员会是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组织,负责组织团
体标准的立项、编制、审查、报批、复审、修订、修改、出版等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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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组成标准审核组;组织立项企业、行业专家
组成标准起草组及标准审查组,负责协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
意见、技术审查、批准通过、编号、发布、复审等工作。 1. 标准审核组,由协会领导及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协 会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审批、标准编号、标准发布等工作; 2. 标准起草组,由承担该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或专家组成。主 要负责标准立项、标准起草、标准修订等工作; 3. 标准审查组,根据项目内容由协会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组 成。主要负责专家意见征求、标 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 协会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协会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向上海包协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并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 1),须附相
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涉及产品标准)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修制订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立项、起草、征求
意见、标准审查、批准、发布和标准复审六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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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制订阶段 形成的标准文件 1 立项 立项申请 2 起草 标准草案 3 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 4 标准审查 标准送审稿 5 批准、发布 标准报批稿 6 标准复审 标准复审稿
第十四条 将立项申请材料交至专家委秘书处,经协会标准审核组进
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批准立项,同时下发立项通知。如项目评
审未通过,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四章 标准起草
第十五条 标准立项后,由承担该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征集相关人员或
企业参与该项目(不少于三家企业),组成标准起草组,进
行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
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编写"编制
说明"。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草案初稿编写后,由协会组织召开团
体标准论证会,对标准草案初稿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组按照标准论证会的专家论证意见,对标准草案
初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标准草案。也可由起草组自行组织召
开起草会,对草案初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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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标准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由协会组织召开专家征求意见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专家
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对草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
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2)。标准征求意见稿须发布官网征求
意见,为期 30 天。
第二十一条 起草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调研、归纳整理,对比较
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对标准征求意
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起草完成时限不超过 1 年(从立项日期起算,
草案提交专家委秘书处日期截止)。逾期 1 年未提交审查的,
且没有申请延期的,项目终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审
查,可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限为半年。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标准中技术、内容等方面有重大修改的标准起
草组应再次上报协会组织会议进行讨论,并退回至起草阶段。
第六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专家
审查。会议审查组专家设不少于 5 人,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
3/4 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组须提交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审查有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函审)
两种形式。对于意见众多、意义重大的的标准采用会审,对于
个别简单问题可以进行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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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经标准审查会表决通过后,标准起草组根据
标准审查会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标准报
批稿。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组将标准报批稿提交标准审核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
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的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十条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可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再一次审查。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七章 标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标准审核组对标准报批稿审核通过后,由协会理事长工
作会批准、编号、发布。在协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同时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上海包协办公室
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八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专
家委开展标准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除三种形式。废除的标准
需要重新申请。复审形式有会审和函审两种形式。审查结束时
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
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
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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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团体标
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
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准起草组将标准报批稿提交标准审核组进
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复审结果,在上海包协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 团标申请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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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经费来源:
(一)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二)由立项单位承担。
(三)由起草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会务费、材料费、差
旅费、专家费、办公场地费和标准管理费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的发布与应用归上海包协管理,各会员单位应积极
配合上海包协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包装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